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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打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文件
作者:滁州保险协会   来源:滁州保险网    发布时间:2017-11-30 10:26:17



滁州市公安局 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的通知

滁保协发[2017]36号

 

市各县(市、区)公安局、市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保险行业秩序,推动诚信社会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五大发展美好滁州建设,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和安徽保监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滁州工作实际,现就滁州市公安局与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共同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滁州市公安局和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滁州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保险反欺诈工作。反保险欺诈工作站领导小组由滁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保险行业协会分管领导组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市保险行业协会各指定一名人员常驻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工作站办公室设在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日常工作。

(一)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

曾庆松,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

杨华东,滁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朱红兵,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大队长

刘国新,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成员: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金融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县(市、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交警大队大队长,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场部主任,市各保险公司分管总经理。

(二)工作站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指导保险行业主体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保险行业主体搜集案件线索和固定证据,协调保险行业主体向公安机关报送案件线索,建立案件登记档案,开展反保险欺诈宣传等活动。办公室主任由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场部主任梅建平担任,市公安局指定一名专业人员负责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实行“双向移交”线索

(一)移交或报案范围。市保险协会、市各保险公司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保险诈骗、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利用保险合同实施保险欺诈等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报案,同时通报市各家保险公司是否涉及同类案件线索。市保险协会依托“工作站”,组织会员单位做好线索收集、整理、汇总工作,指导涉及的保险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依法处理。

(二)移送或报案方式。市各保险公司发现案件线索,应及时向“工作站”报告,“工作站”会同涉及保险公司对案件进行初步研判,由“工作站”在报案材料上加盖市保险协会公章后,向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送,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统一受案,并根据案件线索具体情况决定自侦或交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侦办。紧急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直接向案发地的县(市、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但应及时报告工作站并函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涉及外省、市管辖的案件线索,依据相关规定移送外地公安机关侦办。

(三)有关证据要求。市保险行业协会移送案件线索时应当出具书面的移送函,同时附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保、理赔材料,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它疑点材料等。市各保险公司报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的报案材料,报案材料应包括涉案车辆和涉案人员基本情况,涉嫌的犯罪事实(包括作案手段、团伙成员分工情况、制造事故情况、车辆修理情况、骗取保险金情况、主要嫌疑点)、证据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同时附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保、理赔财险,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视听资料,电子资料,其它疑点材料。

(四)案件办理及反馈。公安机关接到移交或报案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有保险欺诈主观故意,已实施保险欺诈违法行为,但骗取保险金数额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退回原移交单位,同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立案、不予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移交或报案单位。

三、加强协作会商

滁州市公安局与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密切协作配合,在查处保险业违法违规案件和侦办刑事案件方面加强合作,建立合法合规的信息互通和证据交换渠道,提升行业自律和执法办案水平,有效维护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滁州市公安局和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部署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工作,研判、通报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情况,研究打击和预防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会商重大、复杂案件,研究风险防范措施等。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滁州市公安局与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各保险公司建立稳定的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和县(市、区)各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联络员制度。滁州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负责联络员名单的汇总,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联络员变更情况。各级保险机构应加大反欺诈工作资源投入,指定内设机构或专岗负责反欺诈工作。

(三)建立案件跟踪督办制度。滁州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负责统计全市案件移交和报案情况,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滁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掌握全市案件线索侦办情况,会同有关警种跟进督导。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滁州市公安局、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实行联合挂牌督办,有效落实跟踪问效、奖惩问责等事宜。

(四)加强宣传培训。滁州市公安局、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市各保险公司重点加强典型案例联合宣传,制作宣传片、纪录片进行案例剖析和风险提示,并在每年的“5·15”“7·8”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利用我市保险业反欺诈工作联席会议,积极开展相互培训,促进保险业务知识和现场查勘、证据保全等专业技能交流,提高反欺诈工作成效;同时,评选反欺诈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精品案例,适时开展联合表彰。

特此通知

 

 

                           滁州市公安局       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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