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uzhou ,缩写为iac),是在滁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滁州市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会员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滁州市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滁州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滁州市,办公地点设在:滁州市凤凰西路410号,邮政编码:239000。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职责范围:
(一)推动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滁州市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
(二)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各方关系: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协作;协调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交流合作: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料共享,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五)加强保险宣传:整合资源,开展行业性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加强舆论引导。
(六)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以上工作职责范围概括为:自律、服务、维权、交流、宣传。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类业务许可证,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以书面形式确定会员身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会员应增强协作意识,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和参加协会议事活动。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详见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缴纳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本协会将提出批评、建议,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将有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行为上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滁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4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选和改选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根据会长或1/3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者副会长召集、主持,每季度召开1次,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协会工作,公正廉洁,具有较好声望;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可以是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的人员,也可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须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应在1个月内辞去协会职务,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由理事会重新进行提名选举,会长人选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长1名。秘书长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也可由以下途径提名:1.安徽保监局提名;2.现任会长提名;3.现任两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秘书长任职后可经理事会审定成为协会特殊理事、常务理事。
第三十条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公正廉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最高初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可经理事会表决,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适当延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乱纪或严重有损于行业利益的等不适于担任秘书长职务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决定秘书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签署协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滁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