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uzhou ,缩写为iac),是在滁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建工作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协会党组织同意后,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
本会是由滁州市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滁州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滁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滁州金融监管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滁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滁州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滁州市凤凰东路476号城管大厦综合楼3楼,邮政编码:239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滁州市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
(二)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各方关系: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协作;协调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交流合作: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料共享,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五)加强保险宣传:整合资源,开展行业性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加强舆论引导。
(六)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自律、服务、维权、交流、宣传。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确定会员身份,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会员应增强协作意识,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协会参照上年度原保险费总收入采取4级档次收取固定会费,其中:
一级档次为原保费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公司,会费为4万元;
二级档次为原保费总收入在1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3亿元)的公司,会费为3万元;
三级档次为原保费总收入在3千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公司,会费2万元;
四级档次为原保费总收入在3千万元(含3千万元)以下的公司,会费为1万元。
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当年会费标准按四级档次1万元/年,具体缴纳金额可以按月计算。
确因经营困难单位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会费酌减申请,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本会将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将有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行为上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的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滁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4年(本会因理事会人数较少,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召集或主持。根据会长或1/3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副监事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协会工作,公正廉洁,具有较好声望;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会员单位选派或者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会长、副会长须通过理事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向协会提名后,并按照程序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应在15天内辞去协会职务,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由理事会重新进行提名选举,会长人选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或者受会长委托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初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的工作职责是:
秘书长在会长和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
(三)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事项;
(四)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季度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6年2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