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以人民法院和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为平台,通过司法调解与保险行业调解的联合与互动,建立多方位的保险纠纷解决渠道。该机制的建立使人民法院、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多方面形成合力,克服了单纯的行业调解与司法调解的不足,使保险纠纷化解方式更加多元化,形成了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人民法院和地方政府多方受益的局面。
一、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具体行动。2014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在扩大覆盖面、加强平台建设、规范运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措施保障、加强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促进保险业有序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在滁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滁州市保险业实现了健康快速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大幅提升。近三年来,全市保险机构由28家增加到37家;财产险保费规模由13.69亿元增加到 19.56亿元,人身险保费规模由15.08亿元增加到26.94亿元;保险从业人员由5000多人增加到15000人。2016年保费收入46.5亿元,同比增长了24.27 %;处理各类赔案 136210 件,支付赔款(给付)18.95亿元,同比增长23.61 %。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日益显现,在建设美丽滁州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数量也逐渐增多。保险纠纷诉讼增多,不仅造成当事人诉累,消耗了大量诉讼资源,也影响了保险业整体形象,制约了保险业健康发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及时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二、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立的基本情况
滁州市保险诉调对接机制正式启动于2014年。当年8月18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随即,协会于8月19日向会员公司下发了《关于积极做好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积极组织行业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一是落实专人负责。协会要求各会员公司提高对诉调对接工作的认识,指定专门部门、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要转变案件具体经办人员或诉讼代理人害怕承担超赔责任,导致“愿判不愿调”的思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诉调对接机制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向上级公司争取扩大理赔权限,简化审批流程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解决好调解方案需要层层汇报而影响调解效率的问题;要制定鼓励通过调解处理案件的政策,将参与调解和执行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要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台账和档案,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每月按时向协会报送《保险纠纷案件调解情况统计表》,协会汇总并与中院核对,交换数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加大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单独印刷宣传页或在投保提示、索赔须知等材料上进行提示,扩大保险消费者知晓度,了解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这一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二是积极组织推动。同年8月27日,协会就与市中院共同召开了产险公司总经理及先行试点的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参加的诉调对接工作启动会。会上,中院领导、协会领导就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进行了动员,各公司总经理积极表示将认真做好诉调对接工作,为做好诉调对接工作打下基础。12月17日,又召开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座谈推进会,中院、协会通报了诉调对接工作启动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琅琊、南谯法院通报了收结案情况,各公司汇报了各自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中院、协会双方领导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对法院、保险公司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后,协会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布置落实推进会精神。
三是协调配合做好诉调对接工作。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以来,协会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诉调对接工作。配合法院开展工作。为及时了解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解决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协会除在2014年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之初召开的启动会、推进会外,还定期不定期的与中院共同召开会议,推动工作开展。特别是2016年6月3日,在中院领导高度重视下,再次召开联席会议,梳理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探讨解决办法,对各保险公司开展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协会还积极收集整理诉调对接工作相关配套材料、制度及各公司调解工作数据等,提供给中院参考;及时更新提供行业调解员名单,2016年中院以滁中法[2016]95号文,印发了滁州市保险行业调解员名单的通知,为各保险公司、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方便。协调交警、司法部门配合做好诉调对接工作。2015年7月,协会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下发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参考市中院2014年《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制定了《滁州市道交损害赔偿标准》,配合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为减少涉保司法鉴定案件不规范给诉调对接工作带来的影响,协会除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贯彻安徽保监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外,还共同召开了由司法鉴定机构、保险公司共同参加的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座谈会,并建立鉴定机构、保险公司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微信群,促进了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成效凸显
保险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以来,各保险公司,特别是几家规模较大的产险公司,按照《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总体要求和协会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一是积极建立诉讼案件调解队伍。各公司辖内机构均明确了诉调对接工作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主动对接各地法院,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并将调解工作延伸到诉讼各环节,确保涉诉案件全流程均有保险公司人员参与处理。二是几家较大的公司均与各地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关系,理顺了工作程序,并配备专人,积极简化手续,配合法院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特别是人保公司,已与南谯法院挂牌互设调解室,与凤阳法院联合下文成立了调解室,为及时处理保险纠纷案件提供了方便,大大缩短了案件周期,及时化解了涉保案件的矛盾和纠纷。三是探索诉调工作新模式。积极与法院、交警配合大力引导主动调解,力争将保险纠纷案件化解在诉讼之前。如人保公司积极前置调解,在来安、凤阳、全椒、天长、明光交警队派员驻点,配合交警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在定远法院驻交警队法官工作室,派员配合法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均取得不错的效果。四是对内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管理,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台账与档案,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对外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及调解成功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了保险消费者诉前调解、诉中调解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合理分流了保险矛盾纠纷。
截至2016年底,两年多来,保险调解的诉讼案件422件(含诉中56件),调解成功307件,调解成功率达72.75%。其中2014年51.85%,2015年75.4%,2016年86.78%,呈逐年上升趋势。诉讼标的3542.86万元,结案标的2549.40万元,结案金额比诉讼金额减少993.44万元。今年1到9月份,保险诉前调解案件156件、诉中调解案件85件,调解成功案件222件,成功调解金额944.7万元。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取得的明显成效。
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多方受益
保险诉调对接工作的推进,形成了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人民法院和地方政府五方受益的局面。
一是保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实现了保险纠纷的快调解、快结案、快赔付,既取得了与诉讼途径相同的维权效果,又免除了诉讼负担,大大缩短了纠纷解决时间,降低了维权成本,保险消费者满意度提升。
二是保险公司疏解了矛盾。通过诉调对接机制,保险公司节省了诉讼费用,缓和了与消费者的矛盾,维护了良好形象。同时,在调解过程中,通过调解员居中梳理案情、分清责任、释法明理、协调沟通,既缓和了对立情绪,使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实现互谅互让,还向消费者普及了保险知识,减少了对保险公司的误解,维护了公司声誉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为留住客户打下了基础。
三是法院缓解了压力。通过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一审法院极大提高了保险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和自动履行率,降低了案件的上诉率、发回重审和重审改判率;进入诉讼程序的保险案件数量降低,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优化了司法资源效能;保险案件审结周期大大缩减,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疑难复杂案件得以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是保险行业协会提升了价值。通过案件调解工作发现行业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行业协会采取针对性自律措施,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合规水平,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职能。
五是政府减轻了忧虑。通过调解将保险纠纷及时化解在行业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范了纠纷风险积累和矛盾激化,降低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保险诉调对接工作开展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保险公司还没有参与到诉调对接工作中来,理赔权限低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影响了诉调对接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效果。下一步,协会将向会员公司提出改进要求。二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存在争议,增加了调解难度。建议法院牵头,交警、协会等部门参加,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统一审判尺度。三是考核机制尚不健全,减弱了调解动力。协会将建议各公司进一步制定完善鼓励调解的政策,把诉调对接工作情况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四是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占比不多,而且调解员来自业内或公司主持调解,影响了工作推进和降低了调解公信力。建议法院在诉前引导、主持指导调解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五是部分司法鉴定结果存在偏差,影响了调解效果。建议制定鉴定机构的考评机制,促进鉴定机构公平、公正的开展执业活动。六是在诉调中有少数“黄牛律师(山寨律师)”从中操纵,增加了调解复杂性。建议由法院要求当事人参加调解,阻断“黄牛律师(山寨律师)”的操作空间,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保险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保险业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推进保险业治理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国际通行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下一步,我们要以十九大精神为统领,进一步整合资源,努力实现保险纠纷诉讼与行业调解之间无缝对接;同时大力宣传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和调解成功案例,使广大保险消费者真正了解保险调解机制的运作、特点、优势和成果,增强其认知度、认同感和参与积极性,开创新时代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