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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保险协会严格规范“公务用车保险招标”行为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3-7-26 16:21:27

     6月初,滁州某市财政局在公务用车保险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与保险监管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相抵触:一是该市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公司不能对其支付相关费用;二是招标方设定投标最高限价,有可能违反各公司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的条款、费率;三是“付款方式”有违保险“见费出单”制度。四是投标当年计算的保费,为以后投保年度的保费,不便于操作。6月6日,协会召开相关公司分管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梳理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拟投标公司及时向招标方提出质疑。6月9日,滁州保险协会根据招标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下发通知,要求各财产险公司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招标中,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投标,切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为保证这次公务用车保险投标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框架下进行,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一、要求各公司按照安徽保监局《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招标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不得向不具备组织保险招标收费资格的中介机构支付保险代理费;不得向招标方支付额外费用。二、要求各公司不得通过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免费赠送附加险或其他险种、承诺不足额投保足额理赔等方式,扩大或者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错误适用车辆性质、任意降低新车购置价、滥用费率调整因子、以及通过保费取整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降低费率。三、要求各公司严格按照“见费出单”制度的要求,及时足额收取投保人保费,严禁坐支坐扣保费、截留保费资金、虚挂应收保费、为投保单位垫款等违规行为。

    通知下发后,某市财产险经理联席会议召集人,向该市财政局转述了保险行业协会的通知精神,该市财政局高度重视,在发布的《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服务项目招标澄清、答疑公告》中,对与保险监管法规相悖的条款,进行了的修改和说明。

滁州保险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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