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14时28分,国寿财险滁州中心支公司非车险部查勘员接到95519坐席电话调度:被保险人陈某于2014年10月21日07时在家中下楼不慎摔伤,大腿和背部骨折,救治于合肥安医附属医院。
公司查勘员接报案后,在审阅系统承保情况时,发现该人身意外通用险种报案的保单为2014年10月20日起保,2014年10月21日00时生效。该保单投保了两份人身意外通用险种,考虑到出险时间与投保时间接近,查勘员立即向非车险部经理汇报,部门经过研究发现有以下疑点:1、出险时间与投保时间接近。2、明光离合肥较远,被保险人伤势较重,就医应在最近的明光或医疗情况较好的蚌埠,而不应该舍近求远到合肥抢救。3、被保险人家在明光乡下,正常情况下,不会想到特意到县城卖两份安心卡,投保人身意外通用险。从分析的情况看,该案有先出险后保险的重大嫌疑。因此,公司非车险部在第一时间向总经理室汇报情况,公司负责人要求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
根据公司总经理室的安排,非车险部派专人前往合肥安医附院进行调查,并联系合肥国寿财险非车险部的同志一同前往医院调查。经调查,该被保险人2014年10月18日发生的事故受伤,10月21日入住合肥安医附院,而在滁州国寿财险公司投保的人身意外通用险,起保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9时,出险时间在起保时间之前,是一起典型的先出事后保险的诈赔案件。
掌握确切案情后,国寿财险公司向报案联系人揭示了诈赔真相,并对其进行法律教育,严肃指出诈赔的法律后果。该报案联系人承认了弄虚作假的骗赔事实,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签字道歉放弃索赔。该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5万元。
(楚宝轩)